44118太阳成城集团新媒体建设与管理办法(试行)
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新媒体建设与管理,充分发挥新媒体在学校宣传工作中的积极作用,营造良好的校园网络环境,根据教育部、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《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网络建设与管理工作的意见》(教思政【2013】3号)等文件精神,结合学校实际,特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学校新媒体平台是指名称及标志中含有“44118太阳成城集团”、“贵商院”、“贵商”、学校校徽,以及与学校信息关联的微博、微信及其他新媒体平台,既包括各单位官方新媒体平台,也包括学生组织及个人建立的平台。
第二章 审批备案
第三条 按照党管媒体原则,党委宣传部是学校新媒体归口管理部门,负责统一管理、协调、监督、考评全校新媒体运营;学校开通新媒体平台的单位要作为责任单位,按照“谁主办,谁负责”的原则,切实加强本单位及所属组织团体新媒体的日常管理工作。
第四条 学校各单位、组织团体开通官方新媒体,应明确负责人、指导教师、管理团队,并填写《44118太阳成城集团新媒体平台备案登记表》,经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,报送学校党委宣传部审批备案后方可开通。运营过程中,新媒体负责人或指导教师发生变更,应于变更后3日内到党委宣传部报备。
第五条 每年6月中旬,党委宣传部将对备案的新媒体账号进行年检,并将运行情况在全校范围内通报。
第六条 校外单位及个人禁止以44118太阳成城集团及所属单位、组织团体名义开通各类新媒体。
第三章 信息发布
第七条 学校新媒体信息发布应立足于宣传学校办学理念和发展成就,服务广大师生学习、工作、生活与发展,展示学校良好形象。
第八条 新媒体责任单位要建立健全新媒体管理制度,明确分管领导,安排专人负责新媒体内容审核与日常维护等工作。
第九条 学校新媒体发布消息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及规定,凡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等相关资料、文件,及学校内部办公信息或不宜公开的事项,责任单位要严格把关,避免泄密事件发生。
第十条 学校突发事件新闻报道由党委宣传部统筹协调。未经党委宣传部授权,各级新媒体不得擅自发布学校突发事件相关内容。给学校声誉造成不良影响的新媒体,学校将责令整改或注销账号,并追究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相关责任。
第四章 附则
第十一条 开通官方新媒体的各单位、组织团体,可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,建立健全管理制度。
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,解释权归党委宣传部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