44118太阳成城集团校园交通安全管理办法
信息来源: 发布日期:2022-04-10 浏览次数:5107
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 为加强校园内道路交通安全管理,维护校园交通秩序,预防和减少校园交通事故,确保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安全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法》及有关法规,结合学校实际情况,特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凡进入44118太阳成城集团校园的车辆驾驶人、车辆所有人、乘车人、行人以及参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遵守本办法。
第二章 机动车管理规定
第三条 禁止无牌无证的机动车辆进入校园。
第四条 机动车辆在校园道路上行驶时速不得超过20码(<20km/h)。
第五条 校园内车辆停放必须服从安保人员管理,消防通道、施工区域、非沥青铺设路面及广场禁止停放各类机动车辆。
第六条 教职工车辆停放至图书馆停车场和生态停车场,其他车辆停放至食堂后沿线划线车,施工单位车辆停各自施工区域,停车入位,有序停放。
第七条 校园车辆必须按交通标志行驶,注意文明礼让、靠右慢行,不得随意超车。遇学生上、下课人流高峰时,应主动避让,不得与学生争道。
第八条 所有车辆载有学院物品出校门,一律凭相关部门开具的物品放行条才能放行;载物进校门的车辆必须接受门卫的检查方能进校。
第九条 凡载有汽油、电石、雷管、炸药、硫酸等易燃易爆或剧毒物品车辆,一律不得进入校园;如发现擅自进入校园的,保卫处有权责令其车立即离开校园,必要时报公安机关处理。
第十条 后勤处、校园建设项目组定期组织商铺、食堂、物业公司、校车和施工单位召开校园交通安全专项工作会,压实责任,杜绝交通事故发生。
第三章 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管理规定
第十一条 原则上禁止摩托车进入校园。
第十二条 校园绿化、施工、食堂物资采购、商铺货物运输使用非机动车需办理通行证后按规定通行。
第十三条 办证车辆必须经核对通行证后进入校园,限持证人驾驶,严禁酒后驾驶。
第十四条 严格按照校园内交通标识标线指示通行,校园内禁止鸣笛。遵守学校的限速规定,非机动车按学校规定有序停放,不得阻碍交通或存在其它安全隐患。
第十五条 上下课高峰时段以及管制时间段内严禁非机动车在校内行驶。
第四章 校内道路管理规定
第十六条 入校人员要自觉爱护校园道路及交通设施,不得故意破坏。禁止在路牌、路标等道路设施上张贴、悬挂广告牌等物品或挪作它用。
第十七条 行人应在人行道上行走,在设有斑马线的路段行人横过马路时须走人行斑马线。禁止在校道上穿旱冰鞋滑行、速滑,溜滑板车。
第十八条 任何人不得利用机动车辆(包括各种货运车辆和客运车辆、摩托车)和非机动车辆(助力车、电动车、平衡车等)在校内从事餐饮和外卖运送业务,一经发现,取消其进入校园资格。
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、个人不得随意占用校内交通道路。
第二十条 因工程建设需占用或挖掘道路的,须按学校规定进行报备审批;施工期间,须在施工处设置醒目的警示标志牌,在施工完毕后及时修复路面及相关交通设施。
第五章 车辆登记
第二十一条 学院教职工、外聘教师的车辆,合作单位、施工单位车辆进校园,必须到保卫处办理车牌登记(增减、更新)或通行证。办理方式有:
1、线上办理。登录学院网上办事大厅“校园固定车牌登记服务”栏目。
2、线下办理。凭校园一卡通或相关入职、聘用证明,携本人驾驶证、行驶证、车辆保险复印件到保卫处办理登记。
3、三轮车校园通行证办理①登记在册的三轮车车主持有的机动车行驶证、机动车驾驶证、机动车商业保险凭证原件、复印件、生活保障服务部门证明及门面租赁合同或协议复印件。②人车合影留档③现场签署“44118太阳成城集团交通安全承诺书”。
第二十二条 外单位来访车辆请接待部门根据疫情防控管理要求提前报备,线上线下均可。
第六章 交通事故处置
第二十三条 在校园内发生交通事故时,应保护好现场,并及时拨打报警电话报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学校保卫处。
第二十四条 发生交通事故后,当事人双方可以自行和解或者请求公安交警管理部门调解;对于产生重大后果的或者调解不成的,自行通过司法诉讼解决。
第二十五条 保卫处接到校内交通事故报警后,应立即派人赶赴现场,协助抢救伤员,维持现场秩序,指挥疏导交通,并协助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和处置交通事故。
第二十六条 凡是符合简易处理的交通事故类型,当事人应尽快将车辆撤离交通事故现场,不得阻碍交通。
第二十七条 在校园内发生道路交通事故,造成道路、供电、供水、通讯等设施设备以及花草树木毁损的,事故责任人应当照价赔偿损失。造成人员伤亡的,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按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。
第七章 违规处理
第二十八条 行人及非机动车驾驶员如违反本规定的,保卫处执勤人员一经发现将对其进行批评教育。多次违规者,给予批评教育、滞留车辆,并通报所在单位(部门)。不服从管理且态度恶劣者,将交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。
第二十九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中机动车行驶及停放相关规定的校内教职员工车辆,由保卫处执勤人员对其进行教育、批评、劝导;不服从管理的将采取锁车、通报批评、取消其车辆通行证等措施;情节严重的,将交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。
第三十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中机动车行驶及停放相关规定的校内教职员工车辆,情节轻微的,经批评教育后劝诫离校;经劝说无效或情节严重的,将交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,同时纳入机动车智能管理系统黑名单,禁止进入校园。
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,由保卫处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。